根据“空白抬头”(To order)的信用证填制的提单必须经发货人背书,方可流通转让。
答案解析
### 解析
#### 1. 正确答案解析
**答案:正确(1)**
本题陈述的核心是:在信用证规定使用“空白抬头”(To order)提单的情况下,该提单必须经过发货人(即托运人、出口商)的背书,才能实现流通转让。这一表述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信用证操作规范,因此正确。
#### 2. 知识点分析
- **“空白抬头”提单的性质**:
“空白抬头”提单是指提单的“收货人”(Consignee)一栏填写为“To order”(凭指示),即不直接指定具体收货人,而是将提单的物权归属交由指示方(通常为发货人)控制。这种提单是一种**指示提单**,属于可转让提单,其所有权通过背书方式进行转移。
- **背书的作用**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和国际惯例(如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》UCP600),指示提单必须经合法背书才能流通。
- **发货人背书**:由于“To order”后的空白,默认指示方为发货人(即提单的shipper)。因此,发货人需在提单背面进行背书(可以是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),才能将提单的物权转让给后续持有人(如银行、买家)。
- **未背书的后果**:若发货人未背书,提单无法有效转让,银行可能拒绝接受该提单作为信用证项下单据,导致结汇失败。
- **信用证与提单的关联**:
信用证实务中,若信用证要求提交“空白抬头”提单,通常同时要求“空白背书”(即发货人仅签名盖章,不指定被背书人),以便提单可以自由流通,由最终收货人(进口商)凭正本提单提货。
#### 3. 各选项分析(本题为判断题,无其他选项,仅说明正确性)
- 无需分析错误选项。但可补充:若提单为“记名抬头”(如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),则通常无需发货人背书,但此类提单不可流通转让。本题明确限定“空白抬头”提单,故需背书。
#### 4. 知识点总结
- **提单抬头类型**:
- 记名提单:指定收货人,不可转让。
- 指示提单:收货人为“To order”或“To order of xxx”,可经背书转让。
- 不记名提单:收货人空白或“To bearer”,仅凭交付转让(较少使用)。
- **背书要求**:
“空白抬头”提单必须由发货人(或指示方)背书,才能实现物权转移。常见操作是“空白背书”,即背书人不指定被背书人。
- **实务提示**:
审核信用证时,需注意提单“收货人”栏与“背书”要求的匹配性。若信用证要求“To order”且未明确背书方式,通常默认为发货人空白背书。
**结论**:本题陈述完全正确,符合国际贸易单证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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