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,但是因为A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。还款期已过多时,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。 A欲起诉B,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。A非常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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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,但是因为A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。还款期已过多时,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。 A欲起诉B,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。A非常愤恨,于是在B的房间里愉愉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,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错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。于是,1999年2月,A提起诉讼,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,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。
1短答题
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,没有采纳该证据。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?
第 1 题参考答案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22条规定:“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、录像等视听资料的,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。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供复制件。提供复制件的,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。”本案中A采用窃听的手段获取证据,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,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,因此,是非法证据,法院不能采纳。
2短答题
在案件定理过程中,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,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?为什么?
第 2 题参考答案
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,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。因为在诉讼过程中,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的承认,构成了诉讼上的自认,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效力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8条第1款规定:“诉讼过程中,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,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。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。”本案中,B的自认就免除了A的举证责任,所以人民法院可判决A胜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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